近日,一項關于疲勞駕駛認定的新規引發廣泛關注。該規定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在通過多維度的判定標準,更精準地識別疲勞駕駛行為,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新規打破了以往僅依據駕駛時長判斷疲勞駕駛的單一模式,采用“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的三維立體判定方式。只要滿足其中任一條件,即可認定為疲勞駕駛。這一調整覆蓋全車型駕駛人,尤其對客運車輛的監管要求更為嚴格,為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提供了明確的量化依據。
根據新規,以下情形將被認定為疲勞駕駛: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對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駕駛人,若通過監測設備發現其在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內出現生理疲勞閉眼(雙眼瞼完全閉合且持續2秒以上)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也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新規還明確了其他認定疲勞駕駛的情形。例如,通過詢問或訊問證實駕駛人處于精神難以集中、精神恍惚或困倦狀態仍駕駛車輛的;調查駕駛人出發前的睡眠、工作、飲食、用藥及生活情況,發現存在相關疲勞因素的。這些規定進一步細化了疲勞駕駛的認定標準,提高了可操作性。
為確保新規有效實施,相關部門制定了詳細的調查取證方法。在駕駛時間調查方面,將通過提取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的行駛記錄數據、詢問駕駛人及證人、調取視頻證據等方式,確定連續駕駛時間、停車休息時間和累計駕駛時間。避險情節調查則通過事故現場勘查、模擬實驗和數據推算,判斷事故車輛是否具備避險條件及駕駛人是否采取合理避險措施。
生理狀態調查針對配備監測設備的駕駛人,調取其駕駛期間的視頻監控或腦電測量數據,分析是否處于過度疲勞狀態。精神狀態調查則通過詢問駕駛人“駕駛途中精神狀態如何”“是否感到疲憊困倦”等問題,結合其回答判斷是否疲勞駕駛。還將調查駕駛人事故發生前24小時內的睡眠、工作、飲食、用藥及生活情況,必要時可追溯至48小時,以全面評估其疲勞程度。
新規特別強調,事故調查中需排除酒駕、毒駕、分心駕駛等其他違法行為。通過酒檢、毒檢結果及事發時手機、車載視頻使用情況等證據,確保疲勞駕駛認定的準確性。6月起,新規將正式落地,全體駕駛人需嚴格遵守,養成規范駕駛習慣,拒絕疲勞駕駛,共同守護出行平安。廣大駕駛人可轉發提醒身邊親友,提高安全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