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4月11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同時,深交所就同步制定修訂的4項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要點梳理如下:
1、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發行上市。
2、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主要適用于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億元且占營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適用于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3、增設各地政策推送機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了解轄內企業實際情況的優勢,試點開展由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向證監會和深交所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證監會和深交所將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不作為企業發行上市的強制與必備程序,是以提高審核效率為目標。
4、建立IPO預先審閱機制,避免過早披露信息造成重大信息泄露,保護優質創新企業技術安全和信息安全。
5、在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大宗交易實時成交確認、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等機制安排。
6、允許首次公開發行在審企業面向老股東開展增資擴股等活動。
7、深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改革,優化新股定價高價剔除比例,試點提高優質創新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比例更高、鎖定期限更長的網下投資機構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盤股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比例上限。同時,加強新股發行定價監管。
8、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
9、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引導上市公司合理融資、按需融資。
10、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
11、支持優質創新公司靈活設置股權激勵考核指標。
12、允許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
13、優化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長期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14、持續嚴防嚴處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強化穿透式監管,嚴懲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15、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看門人”責任,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
16、優化創業板指數、ETF和期貨期權品種體系。
17、進一步壓實深交所審核主體責任,嚴把質量關,提高審核問詢針對性,加強公權力制衡監督,進一步強化審核注冊全流程廉政風險防控。對于未按審核程序標準履職,存在重大過失或蓄意包庇縱容企業財務造假行為的,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1、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發行上市。
2、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主要適用于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億元且占營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適用于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3、增設各地政策推送機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了解轄內企業實際情況的優勢,試點開展由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向證監會和深交所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證監會和深交所將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不作為企業發行上市的強制與必備程序,是以提高審核效率為目標。
4、建立IPO預先審閱機制,避免過早披露信息造成重大信息泄露,保護優質創新企業技術安全和信息安全。
5、在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大宗交易實時成交確認、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等機制安排。
6、允許首次公開發行在審企業面向老股東開展增資擴股等活動。
7、深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改革,優化新股定價高價剔除比例,試點提高優質創新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比例更高、鎖定期限更長的網下投資機構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盤股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比例上限。同時,加強新股發行定價監管。
8、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
9、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引導上市公司合理融資、按需融資。
10、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
11、支持優質創新公司靈活設置股權激勵考核指標。
12、允許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
13、優化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長期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14、持續嚴防嚴處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強化穿透式監管,嚴懲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15、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看門人”責任,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
16、優化創業板指數、ETF和期貨期權品種體系。
17、進一步壓實深交所審核主體責任,嚴把質量關,提高審核問詢針對性,加強公權力制衡監督,進一步強化審核注冊全流程廉政風險防控。對于未按審核程序標準履職,存在重大過失或蓄意包庇縱容企業財務造假行為的,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