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近日對發行承銷違規行為監管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發布,旨在進一步細化監管要求,提升市場透明度與規范性。此次修訂以“強本強基、嚴監嚴管”為導向,結合近年來發行承銷業務的監管實踐,完善了裁量規則,力求在嚴格監管的同時保持適度彈性,確保監管措施既有效又有針對性。
去年9月,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自律管理,滬深交易所曾制定并發布相關指引,明確了違規行為的主要情形、監管措施標準及考量因素。該指引實施以來,有效提升了發行承銷環節的監管規范性。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深入推進,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根據實踐需求進一步完善規則,增強其適應性和完備性。
本次修訂的核心內容包括多個方面。首先,在監管處理原則和工作方式上,明確自律處分需堅持分類監管、精準追責,確保處罰力度與違規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同時,交易所可根據違規情節輕重,要求相關方限期整改,體現寬嚴相濟的監管思路。
在違規量罰認定方面,修訂將違規項目數量占比、影響范圍、風險程度及公共利益損害情況納入考量,細化了情節嚴重與較重的認定標準。對于重復違規、高頻違規或持續時間較長的行為,以及涉及行賄受賄、主觀過錯較大的情形,將作為從重或加重處理的依據。
為鼓勵主動糾錯,修訂還完善了減輕處理情形。若當事人采取有效措施減輕不良影響,或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主觀過錯較小,可酌情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這一調整旨在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履行職責,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監管要求是本次修訂的重點之一。新規要求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建立專項內部制度,并強化質量審核與合規審查。具體違規情形包括:行業前景描述不客觀、信息錯誤或遺漏、風險提示不充分,以及業績預測與實際結果偏差過大等。例如,若報告預測發行人首年盈利但實際凈利潤未達預測值的80%,或預測虧損但實際虧損超20%,且無不可抗力因素,將面臨紀律處分或書面警示。
對于第二年業績預測,新規同樣設定了嚴格標準:若預測盈利但實際凈利潤未達預測值的60%,或預測虧損但實際虧損超40%,相關機構也將受到相應處罰。報告估值結論區間上限若顯著高于發行人上市后六個月或十二個月的市值,或涉及項目數量占比過高,亦屬違規情形。
此次修訂通過細化規則、明確標準,進一步扎緊了發行承銷環節的制度籬笆,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人士認為,隨著新規落地,發行承銷業務的合規性將得到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將獲得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