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消息,據媒體報道,市民楊先生(化姓)花了14000余元買的手機,因系統兼容問題想退貨,商家卻以“已激活”為由一口回絕。
當時,楊先生在某電商平臺看中了這款手機,下單前他還特意留意到,商品頁面明確標注“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
沒想到新手機到手后,一試用卻發現,手機系統與他日常使用的軟件存在兼容性問題,影響了正常使用,楊先生心里直呼“上當”。
好在還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時效內,他趕緊通過平臺提交了退貨退款申請。可商家的回復卻讓他傻了眼:“手機已經激活使用,不能退。”雙方多次溝通都沒能達成一致,矛盾愈演愈烈,楊先生一氣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院。
商家堅稱,手機一旦激活,就相當于被使用過,價值會大打折扣,所以不應該適用無理由退貨。
而楊先生則反駁,商家在頁面上明明承諾了“七天無理由退貨”,也并沒有對“激活后不能退”做出醒目提示,更沒有要求他確認這一條款,商家理應履行承諾。
為了實質性化解糾紛,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耐心釋法明理。
一方面,法官向商家說明,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手機雖然屬于“一經激活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但如果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家必須在消費者購買前作出顯著提示,并經過消費者確認。商家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這一告知義務,所以其抗辯缺少法律依據。
另一方面,法官也提醒消費者,行使退貨權的前提是商品保持完好,正常的開機調試不算損壞商品。這幫助雙方在法律框架內理性維權。
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楊先生退還手機,商家全額退還14000余元貨款。
法官借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網絡購物越來越普及,“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保障消費公平、平衡交易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支撐。
經營者要依法誠信經營,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必須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并經其確認,不能隨意設置不合理門檻。消費者也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理性行使權利,共同營造安全、誠信、有序的網絡消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