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4月11日|4月1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同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創業板意見》回答了記者提問。要點如下:
突出板塊功能定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發揮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特色和優勢,加力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企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發行上市。
發布創業板改革意見,增設第四套上市標準。共有兩項指標: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主要適用于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億元且占營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適用于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完善融資并購制度,提升股債融資靈活性便利性。引導上市公司合理融資、按需融資,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同時繼續履行限售期相關監管要求。
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機制。在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強市場內在穩定性。將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為實時成交確認。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機制,允許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
推動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在創業板落地實施,允許“一次注冊、多次發行”。再融資方面,適應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研發持續時間長、對募集資金靈活性時效性要求較高等需求,推動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在創業板落地實施,允許“一次注冊、多次發行”。同時,完善簡易程序再融資制度,簡化公司決策程序,提升再融資效率。
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和期權,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優化創業板相關指數編制,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和期權,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支持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更好滿足不同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提升投資便利度和吸引力。
試點地方政府推送擬發行上市企業信息,是這次創業板改革的一項重要探索。地方政府對轄區企業的經營、合規、口碑聲譽等方面情況較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作為參考,有利于審核部門更加及時全面掌握擬上市企業情況,進一步提高審核注冊質效;也有利于將有限的上市資源更加精準、高效地配置到優質創新企業,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功能。
考慮到適用第四套標準上市的企業具有高成長性、不確定性大等特點,證監會將堅持循序漸進、質量優先的原則,組織深交所、行業機構進一步加強審核把關、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包括: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突出成長性、創新性要求,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于首發上市時尚未盈利的企業,在實現盈利前,股票簡稱之后添加特別標識“U”,持續提示相關風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等等。
突出板塊功能定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發揮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特色和優勢,加力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企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發行上市。
發布創業板改革意見,增設第四套上市標準。共有兩項指標: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主要適用于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億元且占營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適用于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完善融資并購制度,提升股債融資靈活性便利性。引導上市公司合理融資、按需融資,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同時繼續履行限售期相關監管要求。
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機制。在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強市場內在穩定性。將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為實時成交確認。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機制,允許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
推動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在創業板落地實施,允許“一次注冊、多次發行”。再融資方面,適應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研發持續時間長、對募集資金靈活性時效性要求較高等需求,推動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在創業板落地實施,允許“一次注冊、多次發行”。同時,完善簡易程序再融資制度,簡化公司決策程序,提升再融資效率。
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和期權,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優化創業板相關指數編制,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和期權,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支持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更好滿足不同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提升投資便利度和吸引力。
試點地方政府推送擬發行上市企業信息,是這次創業板改革的一項重要探索。地方政府對轄區企業的經營、合規、口碑聲譽等方面情況較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作為參考,有利于審核部門更加及時全面掌握擬上市企業情況,進一步提高審核注冊質效;也有利于將有限的上市資源更加精準、高效地配置到優質創新企業,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功能。
考慮到適用第四套標準上市的企業具有高成長性、不確定性大等特點,證監會將堅持循序漸進、質量優先的原則,組織深交所、行業機構進一步加強審核把關、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包括: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突出成長性、創新性要求,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于首發上市時尚未盈利的企業,在實現盈利前,股票簡稱之后添加特別標識“U”,持續提示相關風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