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分為巡游出租車與網約車兩種形式。自2016年全國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以來,巡游出租車加快轉型升級,網約車也逐步走向規范發展之路,兩種業態加速融合,初步構建起多樣化、差異化的出行服務體系。然而,在行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問題也逐漸浮現,給乘客、司機以及行業整體運行帶來困擾。
全國人大代表在調研中發現,聚合平臺等新業態存在主體責任邊界不清晰的問題。聚合平臺借助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合作提供信息服務,而部分網約車平臺采用輕資產運營模式,為駕駛員提供車輛租賃服務的則是租賃公司。聚合平臺和租賃公司既不屬于傳統出租汽車經營者,也不屬于網約車平臺公司,這使得地方監管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監管出現空白地帶。
網約車平臺監管方面也存在“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尷尬局面。不少網約車平臺的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并不在同一地方,經營地的監管部門能夠發現當地的違規運營和服務糾紛,卻常常以“平臺沒在本地注冊”為由,將問題推給平臺注冊地,導致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網約車司機也面臨著諸多權益保障問題。一些網約車平臺為爭奪市場份額打“價格戰”,發放的優惠券成本往往轉嫁到司機身上。同時,平臺的抽成、派單規則不透明,使得駕駛員的勞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勞動時長、勞動報酬、保險繳納等方面都存在不確定性。
深圳、武漢、成都、合肥等數十個城市已經出臺了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地方性法規,在經營許可條件、網約車聚合平臺運營管理等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但這些地方立法難以突破行業的一些共性難題,因此,推動國家層面為客運出租汽車立法顯得尤為必要。
該代表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參考地方立法經驗,采用制定行政法規的立法形式,出臺《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或者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在國家立法中明確將網約車聚合平臺納入行業管理,厘清網約車平臺公司、聚合平臺、車輛租賃公司、駕駛員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聚合平臺、車輛租賃公司的責任義務、行為規范和違法處罰依據。同時,統一明確平臺源頭監管與屬地監管基本原則,完善協同監管機制,進一步強化管理職責落實。立法應聚焦“互聯網 + 出租汽車”新業態從業人員的特點,明確平臺對從業人員權益的保障義務,包括勞動時長、勞動報酬、保險繳納、合理運價、抽成比例等,讓從業者能夠安心工作。
出租汽車行業關乎城市運行、群眾出行體驗,也關乎數百萬從業者的生計。通過國家層面的立法,能夠為行業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促進乘客出行更舒心、司機從業更安心、行業運行更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