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2月26日丨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天峰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天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天峰利用擔任陜西省榆林市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陜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陜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人事司司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工錄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07萬余元。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天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張天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天峰利用擔任陜西省榆林市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陜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陜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人事司司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工錄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07萬余元。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天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張天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